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6年)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对《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6年3月18日

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高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经济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高校领导干部,包括省属、市属高校和省级部门(企业集团)所属高校的书记、校(院)长,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揭露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促进高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任务,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建议书和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由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即文化教育审计处,下同)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项目由省厅有关业务处和授权的相关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由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召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题会议,邀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被审计学校的有关人员、承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有关审计组人员参加,部署当年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制订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任务、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内容、审计工作要求,相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组遵照执行。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审定评分情况,负责汇总和总结高校审计情况,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为主线,梳理其经济管理职权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审计实施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必要的追溯。以高校本级为主要审计范围,对下属单位及有关事项作必要的延伸。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高等教育职责,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提出的重大改革发展思路、制定的发展规划及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状况,审查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发展情况和学校财务状况,分析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学校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审查学校对勤工助学等各项事关学生利益的政策执行情况,审查学校资金管理、收费、科研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审查学校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约定责任履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查学校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决策情况及执行情况和效果等,分析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果性。

(五)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查学校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在法律规定账户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执行。关注学校债务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审查学校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学校资产入账完整性、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以及资产使用、处置规范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违反决策程序等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审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各种程序履行情况。

(八)审查学校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审查学校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审查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以及学校各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结合学校整体廉政建设情况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审查以往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执行采纳情况,重点关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结合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并抓住主要问题查深查透。

第四章  审计实施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查阅有关资料,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举措,确定审计重点并结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进点会由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每年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被审计学校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时间、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学校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发展实绩、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的重大专项资金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三)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学校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效果;

(四)经济管理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预算、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总体情况,有关资金管理政策、收费政策和助学政策执行总体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学校廉政建设情况;

(六)学校发展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个人责任;

(七)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任职前重大经济历史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  被审计学校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应涵盖主要工作举措及其相关成果;

(二)学校本级及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账册和凭证,财务软件电子数据;

(三)学校基建财务报表、账册、凭证,工程立项资料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概算执行情况表等材料;

(四)学校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资料;

(五)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履行材料,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学校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机构编制等文件;

(七)学校纵向课题项目立项文件、横向课题项目立项协议等,每项课题项目开支明细、进度、验收等材料;

(八)审计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学校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刊登或张贴审计公示,公开本次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完成后,审计组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意见,并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的反馈意见,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学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审计整改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内容重点是审计评价及评价结果、问题定性、责任认定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对授权相关市审计局实施的项目应加强业务指导,对省厅其他业务处实施的项目应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文书的会签,统一把握问题定性和处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督促检查被审计学校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并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审、以审定评”的原则,规范审计内容和重点,构建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主要原则为客观评价原则、重点评价原则、谨慎评价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初步评分,填列《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评分表》(附件2)。省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处组织相关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初评情况进行统一、平衡,并确定最终得分和评价等次。

第二十六条  评价指标分加分项和扣分项两大部分,满分100分。共有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7个、三级指标35个。

加分项一级指标为学校科学发展情况,最高可以加满20分,下设二级指标3个。在计算各加分事项得分的基础上,再按被审计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所对应的系数计算其个人得分。

扣分项一级指标包括重大经济决策、政策法纪执行、内部监管、廉洁自律等四大方面,基准分共80分。下设二级指标14个、三级指标32个。每一项三级指标先按照事项评价结果优、良、中、差四档计分,再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所对应的系数计算其个人得分。

第二十七条  对书记和校长按照不同权重评分。

对书记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科学发展情况20分、重大经济决策25分、政策法纪执行28分、内部监管12分、廉洁自律15分。

对校长评分的权重设置按照学校科学发展情况20分、重大经济决策15分、政策法纪执行35分、内部监管15分、廉洁自律15分。

第二十八条  加分项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书面材料中具体列举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审计组核实后评分。扣分项由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直接计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综合得分,将高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综合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综合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较好、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较差。

被审计领导干部因廉政问题被移送司法处理或已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审计项目的,不再进行具体评分和评级。

第三十条  审计组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存在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认定标准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本着“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主要责任”等具体原则来区分和认定书记、校长应负的经济责任。

(一)注意区分认定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书记负主要责任,校长负次要责任;由学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执行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对党委决策正确而行政执行不力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

(二)注意区分认定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合理认定应负责任的领导,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难以区分的问题,采取写实手法,描述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三)客观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工作失职还是工作失误,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制约,作为区分认定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未尽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