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轮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开展好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轮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其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教学科研部门、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群众团体、附属单位的正职中层干部以及学校投资控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中层干部)。

第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根据中层干部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中层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性质对中层干部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件:湖州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A类是指学校投资控股或由学校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B类是指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数额大的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以及学校投资控股、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类是指教学科研部门的中层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中层干部);

D类是指学校其他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群众团体的中层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中层干部)。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一)对A类对象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每年度对单位开展财务审计,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B类对象在任职期内和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C类对象实行任期轮审和离任审计

(四)对D类对象以任期抽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进行。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保持相对稳定,对于需要调整的审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织部和监察审计处研究后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会同监察审计处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完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和离任交接制度,加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日常管理监督。在与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中层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终止(解除)聘用(任)合同之前,应清理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和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湖州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A类: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湖州师范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湖州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B类: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校园建设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

C类:商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体育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

D类: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文明办/新闻中心,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人事处/退休教工管理处,教务处/教师教育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技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人文社科处,学科处/研工部/研究生处,对外联络与发展处/港澳台办公室/校友联络办公室,外事处/国际学院/汉语国际推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学工部/学生处/人武部,保卫处,工会,团委,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编辑部,湖州发展研究院,中国生态文明研究院/农村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