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湖师院校办发〔201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内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合同及规定,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学校名义获取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根据分类标准不同,对科研项目的审计分为如下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的合称)会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其中审签分类表中界定的一般项目只需由财务部门出具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计部门自行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此类审计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立项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科研项目经费。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审计部门的安排,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科研经费转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经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管理权限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结题审计类型。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报财务部门审核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资料通过科研部门送审计部门,若结题类型属于审签分类表中界定的一般项目,由财务部门出具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会签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4.财务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

(四)审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资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同时做好会签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内审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书、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审计所需材料,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如下: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3.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4.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等);

5.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7.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8.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科研项目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适当顺延。

(五)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科研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七)审计报告主送科研管理部门,视情况确定是否抄送科研项目负责人。

(八)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部门做好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结题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结题审计类型;审计部门牵头联系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如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项目负责人绕过科研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私自联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二)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通过审计部门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组提供相关材料(所需资料与第八条要求一致),审计组负责审计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在接到完整材料后2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审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在被审项目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审计项目终结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的审计资料留存审计部门一份,审计部门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与科研项目结题有关的审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审签分类表

项目类型

经费审查要求

备 注

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

(外审)

国家自然科学和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审签。

会签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审签。

会签项目

省科技厅

重大、重点项目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

(外审)

一般项目或20~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

审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

(内审)

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财务决算

项目

湖州市科技局

省教育厅、

重大项目

审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

(内审)

重点、一般项目

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审签。

会签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要求并依据项目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