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过程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学校认为需重点监督的,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全过程审计的主体。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核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管理监督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处理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否经过有效批复;
(三)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第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程序及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三)设计概算费用的构成及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二)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招标文件与答疑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确定依据是否合理;
(四)施工图预算是否在批复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五)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第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审计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索赔发生是否真实,变更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三)隐蔽工程管理和验收是否合规,对隐蔽工程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处理是否适当;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内容:
(一)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是否一致。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施工合同、协议是否正确履行,有关工程质量、工期等是否执行到位;
(三)工程结算是否准确,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恰当,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计价和取费是否合理;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是否有效,其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文件;
(五)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核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工程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支付金额是否准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拟定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审计处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
(六)审计结束后,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校园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参加全过程审计相关的重要会议;及时向审计处报送与全过程审计相关的资料,涉及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等相关事项的,经审核后方可对外出具正式文本或办理相关事项;
(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处管理和监督:及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了解现场情况,出具咨询意见,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和验收,提出管理建议,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承担咨询意见和报告的法律、经济责任;
(四)审计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审计意见;
(五)对全过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争议,各部门应积极分析研究、讨论协商,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计复核,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及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全过程审计过程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审计处具体承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