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操作规程》(湖财审20173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和改造、维修、装饰等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基础,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建和修缮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委托湖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有关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审计范围:

(一)列入学校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列入学校计划的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

(三)预算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审核,办理工程款支付时需附工程结算审核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是否正确履行;

(二)审核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等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审核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恰当,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计价和取费是否合理工程结算是否准确;

(四)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其他需要核实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和修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初审后报审计处。

第九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若送审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审计处予以退回。

第十条  审计处组织审计人员、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审计,进行现场勘测,核对工程量等。

第十一条  自接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起,修缮工程项目应在1个月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基建工程项目应在3个月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初稿(特殊情况适当顺延),征求施工单位意见,组织审计对账。

第十二条  经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服务单位和审计处确认,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审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重大分歧,可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解决。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的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

(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四)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八)施工过程中签证资料;

(九)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十)工程结算书;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部门不得实施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办的签证或其他审计资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办法校行政负责解释审计处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湖师院校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