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委办发〔2017〕82号)、《浙江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审〔2018〕4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以及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审计整改主要内容:

(一)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二)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决定书的执行;

(四)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

(五)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的指示;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日常事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议事决策事项,自接到有关审计报告60个工作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应说明原因,明确后续整改方案及具体时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对整改责任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持续跟踪检查,直至销号。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整改结果由上级审计部门最终确认。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会商和整改联动机制。运用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将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在实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在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整改责任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照《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单位内部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办法校行政负责解释审计处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师院校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