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学校)、其他高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及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目的,是促进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有效执行,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绩效,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工程管理部门针对建设工程中需要由第三方完成的过程咨询服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同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质量控制机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时主要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单位内部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配合并协助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电子数据、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建设工程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资料和实施工程现场踏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单位)发出审计查询,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六)审计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全覆盖,兼顾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突出审计重点,提升审计质量与效率。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已批准立项并列入浙江省重大公共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二)已列入全省高校“一校一策”新建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
(四)对投资估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审核;
(五)除(一)(二)(三)(四)款规定、政府指定集中代建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核。
(六)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最低送审额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送审额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样审计;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为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及各类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具体包括:
(一)前期阶段。审计重点为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选择和相关费用支付的规范性、设计概算审查,勘察与设计招标的合规性(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EPC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等内容;
(二)实施阶段。审计重点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准确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暂估价项目实施、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索赔处理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竣工交付阶段。审计重点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包括项目相关批文是否齐全;结算口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签证依据是否充分,计价是否合理;竣工图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内容一致;结算条款有无违背招标或采购文件及所附的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法定审计职责和审计范围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获得立项批复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审计方式后调整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审前准备,按照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通过现场勘测、查阅资料、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现场审计,重点突出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审计工作,加快建立审计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审计数据库,做好审计方法体系建设,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 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涉及多渠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投资方的要求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选择审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规范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或者其他专项经费。
第六章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和审计实施细则》(浙教审〔20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