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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来源 : 审计处     作者 :      时间 : 2025-10-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3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201——建设项目审计》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财务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的范围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规定来确定。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全过程审计的目标是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重要问题,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管理部门履职,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原则: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以规范工程管理和促进控制工程造价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一般不得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质量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或者其他专项经费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的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全过程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获取资料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全过程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二)检查权: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项;

(三)审核权:对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审核;

(四)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参加会议权:参加或列席与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审计处理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三章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情况;

)其他情况。

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合规性、合理性

(二)审查设备投资支出合规性、合理性

(三)审查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十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和方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设计图纸深度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等问题;

(二)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最高投标限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确定依据的合理性;

(三)合同主要条款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问题。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的完整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流程的合规性,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执行情况,管理职责的明确性,以往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

(二)工程管理部门对各参建单位在合同履行监管的有效性,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计价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一致性;

(二)审查合同履行中材料设备价款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概算执行及调整情况,概算调整程序的合规性,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列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超概情况,核实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项工程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概算外其他无关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情况;审查项目决策情况,是否存在由于决策失误产生重大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的合规性,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四章全过程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确定年度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二)根据全过程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各阶段或各年度的审计目标、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部门;

(五)审计组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建立全过程审计台账,台账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反映全过程审计过程的重要事项;

(六)针对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或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全过程审计终结时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七)督促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八)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完整审计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努力促进本单位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大数据审计,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五章审计协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内部审计机构不应超越职权范围,不应未经现场勘察、审计取证就签署相关意见,不应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全过程审计的效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一)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二)对全过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争议,各部门应积极分析研究、讨论协商,形成统一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高校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 细则202611起施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浙教审〔20131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意见》浙教审〔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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