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印发)、《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教审〔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部门、下属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医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下属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规范、科学发展,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学校审计资源实际,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按年实施。

  组织部与审计处协商后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有关事项。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任职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二)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纪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

(三)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二级教代会对本单位财务、经济事项的审议情况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的主要问题责任定、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由审计处按程序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一致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及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

第二十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附则

第二十  办法校行政负责解释审计处具体承办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11〕39号)同时废止。